2020年7月10日,由景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夏郑忠、孙杰等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景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夏郑忠、孙杰为谋取利益,以高利息向他人放贷,利息为2%到4%不等。夏郑忠、孙杰以讨债为由,纠集毛国春等人以辱骂、恐吓、威胁、滋扰等方式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经景宁县人民法院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认为夏郑忠、孙杰、毛国春3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对该案当庭作出宣判,夏郑忠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其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孙杰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毛国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来源:景宁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