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包了这片林地 就是为了“肆无忌惮”的砍它 殊不知,早已触碰了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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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9年6月左右,季某、张某、罗某、罗某2四人从吴某处承判了杨某所有的位于景宁县的土名为“硐圩寮基”和“西岸沶下”的两片山场,两片山场均为生态公益林。后四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对山场进行采伐,季某、罗某和张某三人负责具体的砍伐并取材。取材后的木材堆放在桂远村里,至案发前尚未对木材进行出售。 案发后,经鉴定,该两处山场共被采伐杉木498根,材积为27.2895立方米,折立木蓄积45.4825立方米。 2020年3月27日,四人均到景宁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主动投案。
法律分析: 季某、张某、罗某、罗某2等四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四人系共同犯罪。鉴于四人主动投案,如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四人均被景宁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普法小课堂】
所以大家要注意了
树不是“你想砍就能砍”的 即便是自家的林木 也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未经许可切勿滥砍乱伐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大自然是需要我们一起守护的
来源:畲乡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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