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房吗? 你有车吗? 你有能力还钱吗? 我有,但我不想还钱,还了钱我就没地方住了。
2019年以前,他们还是好友,你没钱,我借你。2019年之后,他们是冤家,一个着急讨债要钱,一纸诉状上法庭;一个慌忙躲逃,关机跑路。
2019年3月,景宁县人民法院判决雷某某于10日内支付潘某某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及诉讼费用。 判决生效后,雷某某一分钱也未偿还潘某某,为逃避履行法院的判决,只身逃往杭州,为了不被法院找到,雷某某停用原来的手机号码,另办理了手机号码,同时不使用身份信息。期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雷某某收到法院的财产申报令时,隐瞒名下拥有房产一事,拒不申报所有财产。
2019年中秋节,雷某某妻子张某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景宁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张某某被释放后,雷某某于2020年初逃至山东青岛,期间,仍未偿还所欠债务。 2020年5月,法院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7月份,罪犯雷某某在山东省胶州市被民警抓获。
最终,雷某某追悔莫及,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拍卖房屋偿还潘某某的欠款,同时认罪认罚,2020年9月被景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8]112号第七条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来源:景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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